【執業醫師】執業執照登錄/註銷/及各項變更應檢附文件 一、執業登記應檢附文件: 1.臺中市醫事人員執業執照登錄/註銷/及各項變更申請書(先經公會核章) 2.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(外國人及華僑請檢附中華民國居留證) 3.在職證明文件正本1份 4.中醫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1份(正本驗畢後發還) 5.繼續教育學分證明(前一張執業執照未過期或連續歇業期間未逾二年者免附) ......
※停業期滿如需繼續,應向原發照機關核備,惟停業期間最長不超過一年, 超過一年者應辦理歇業,違反者,依各類醫事人員法處罰鍰。 本申請 案件應於停業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 ,檢附機構停業證明文件或於 機構核章欄蓋章後,向本局核備完成 。 機構內醫事人員若一併停業,需同時檢附其他醫事人員停(復)業申請書 聘有代理負責人之醫療院所或醫事機構,應另檢附代理負責人本人及其執業機構同意書......
辦理方式:郵寄申請書正本及身分證影印本至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(420台中市豐原區中興路136號2樓) 承辦單位:衛生局-醫事管理科 李小姐04-25265394#376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