表單下載 / Download

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受理醫事人員停業(復業)申請書

附件: 醫事人員停(復)業申請書

附件: 委託書

※停業期滿如需繼續,應向原發照機關核備,惟停業期間最長不超過一年,

超過一年者應辦理歇業,違反者,依各類醫事人員法處罰鍰。

  1. 本申請 案件應於停業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 ,檢附機構停業證明文件或於 機構核章欄蓋章後,向本局核備完成 。
  2. 機構內醫事人員若一併停業,需同時檢附其他醫事人員停(復)業申請書
  3. 聘有代理負責人之醫療院所或醫事機構,應另檢附代理負責人本人及其執業機構同意書,另代理負責人應依相關醫事人員法規定,向執業登記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辦理報備支援事項 。
  4. 代理負責人應具備相關負責人資格( 如:專科醫師資格、 2 年 醫療院所 醫事機構 負責人資格)。
  5. 申請停業備查,請傳真(號碼:25155449)至衛生局或前往新市政服務中心或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(1樓服務台)辦理。
    ※負責醫師停業需至衛生局(豐原)辦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