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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:為因應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、門診檢驗檢查、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(以下稱部分負擔新制)實施,應配合修改「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」一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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